工地上集裝箱活動房如何入賬-計入什么科目
工地上集裝箱活動房的臨時設施的會計核算是如何入賬-計入什么科目,施工企業會計核算特有的會計業務,1992年財政部頒發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和2003年財政部頒發的《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都有工地購買集裝箱房計入什么科目臨時設施的會計核算具體方法,并且單獨設置臨時設施會計科目。
新企業會計準則將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并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中核算,那么施工企業在臨時設施核算中有些特殊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如下:
1、工地購買集裝箱房計入什么科目-固定資產的分類應增加臨時設施類。
一般施工企業將固定資產分為:
(1)、房屋、建筑物。
(2)、施工機械。
(3)、交通工具。
(4)、電子辦公設備。
(5)、家具、器具、工具。
由于新準則將臨時設施并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中核算,因此施工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應增加臨時設施類。
2、工地購買集裝箱房計入什么科目-臨時設施折舊期限。
由于有些臨時設施使用壽命是與施工工期有關,臨時設施折舊(攤銷)應考慮施工工期的因素,一般情況臨時設施使用期限,不同項目使用期限是不同的,應按具體項目確定折舊。
3、工地購買集裝箱房計入什么科目-有些臨時設施初始成本確定應考慮棄置費用。
根據新固定資產準則第13條規定,有些臨時設施初始成本確定應考慮棄置費用。施工企業搭建臨時設施有些需要臨時租用耕田(如高速公路建設的拌合站),施工完成后耕地需要復耕,復耕的費用應計入臨時設施初始成本。復耕費用較大的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臨時設施成本和相應的預計負債。在臨時設施使用期內按照預計負債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在發生時即如財務費用。
租賃集裝箱活動房繳納什么稅?
工地上集裝箱不是做固定資產,而是做臨建設施攤銷!活動板房金額大的可以記固定資產 正常折舊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稅地[1986]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同時,財稅地[1986]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基于以上政策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性建筑物不征房產稅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臨時設施必須為基建工地服務,
二是必須處于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
如果基建工程結束,臨時性建筑物歸基建單位使用,則須從基建單位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